注:
為免生疑問,上文“民事伴侶關係”和“民事結合”用語,是指一種法律制度,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。 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、同性民事結合、“同性婚姻”、异性民事伴侶關係和异性民事結合,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。 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:(a)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; (b)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首長當局注册; (c)注册由首長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; 及(d)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,不容他人介入。 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、同居伴侶、未婚夫/未婚妻等。
本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、古巴、老撾、朝鮮、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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